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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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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3-12-13
【编辑日期】 2014-11-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禹法执字第57-3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禹法执字第57-3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兆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0)德中民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德中民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贵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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