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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英与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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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15
【编辑日期】 2014-11-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武民保字第00369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369号

申请人:王英

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德法。

被申请人:王新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英与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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