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369号
申请人:王英
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德法。
被申请人:王新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英与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