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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大林与被申请人蔡爱梅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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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2
【编辑日期】 2014-11-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武民保字第00316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316号

申请人:余大林

委托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蔡爱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大林与被申请人蔡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大林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爱梅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爱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登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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