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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植与被告黄瑞华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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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26
【编辑日期】 2014-11-1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武民初字第01220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220号

原告:庞植

被告:黄瑞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植与被告黄瑞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植撤回对被告黄瑞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庞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小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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