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220号
原告:庞植
被告:黄瑞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植与被告黄瑞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庞植撤回对被告黄瑞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庞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小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