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苍商初字第1786号
原告:郑忠城。
委托代理人:庄益探。
被告:温州鼎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汝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城诉被告温州鼎欣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忠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忠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忠城负担。
审判员 张全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