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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跃与孙美霞申请确认会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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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5-16
【编辑日期】 2014-11-1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会调确字第73号
【案例摘要】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会调确字第73号

申请人王守跃,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

申请人孙美霞,女,汉族,1997年8月2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理人孙雄安,系孙美霞之父。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守跃、孙美霞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人调(2014)4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守跃与申请人孙美霞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1月13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王守跃赔偿孙美霞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及营养费等共计13185元;二、王守跃赔偿孙美霞上述损失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王守跃自行承担甘D2134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损失,孙美霞自行承担电动车的损失;四、以上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反悔。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人调(2014)4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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