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商初字第0842号
原告南通金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6号农银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
委托代理人王成。
被告南通元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631号楼“上海爱建元福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元福纺织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依法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利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褚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