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拱知初字第138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振华。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松。
被告:杭州安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丹。
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陈蒙寂。
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卓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田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