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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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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21
【编辑日期】 2014-11-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杭拱知初字第138号
【案例摘要】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拱知初字第138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振华。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松。

被告:杭州安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丹。

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陈蒙寂。

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卓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田 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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