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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江苏上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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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6-25
【编辑日期】 2014-11-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金武催字第12号
【案例摘要】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武催字第12号

申请人: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林生。

申报人:江苏上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平。

申请人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10500053/21512537、票面金额人民币109900元、出票人浙江武义昊天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上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松法

审 判 员 赖寿溪

审 判 员 徐青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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