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武催字第12号
申请人: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林生。
申报人:江苏上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平。
申请人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10500053/21512537、票面金额人民币109900元、出票人浙江武义昊天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上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正中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松法
审 判 员 赖寿溪
审 判 员 徐青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