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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杨运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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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18
【编辑日期】 2014-11-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25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岸根,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志刚,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运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8769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杨运新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87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087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杨运新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连塘

审 判 员  罗毓莉

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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