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民初字第00395号
原告南通市骅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卫斌。
委托代理人糜学辉。
被告陈忠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骅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骅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骅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