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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重庆市双雄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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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04
【编辑日期】 2014-11-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42号
【案例摘要】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

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和法,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双雄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天星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67338274-4。

法定代表人刘仁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春荣,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双雄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振华

代理审判员  王 菲

代理审判员  晏 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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