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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玉保等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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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6-12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146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1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玉保,男。

被执行人康淑侠,女。

被执行人曹红影,女。

被执行人夏玉明,男。

被执行人夏春光,男。

被执行人孙侠,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玉保、康淑侠、曹红影、夏玉明、夏春光、孙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玉保、康淑侠、曹红影、夏玉明、夏春光、孙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贯宾

审判员  王献文

审判员  王 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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