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444号
申请执行人姜彩霞,女。
被执行人王刘臣,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彩霞与被执行人王刘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刘臣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83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王献文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牛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