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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敏等6人申请执行刘克红等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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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01
【编辑日期】 2014-11-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328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328号

申请执行人齐敏,女。

申请执行人胡凤英,女。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

申请执行人王臣,男。

申请执行人王小斌,男。

申请执行人王加加,女。

被执行人刘克红,男。

被执行人张永红,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敏、胡凤英、王军、王臣、王小斌、王加加与被执行人刘克红、张永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克红、张永红正在服刑期间,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敏等六人未能向本院举证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032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王献文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吕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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