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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俊申请执行杨丙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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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20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620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620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俊,男。

被执行人杨丙用,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俊与被执行人杨丙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丙用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01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王 永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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