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岳行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梁绪望,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佳琦,岳阳县长湖乡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文明,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长湖乡京广村三组。
被执行人王林,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文明、王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岳行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明、王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岳行执字第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玲梅
审 判 员 程开支
人民陪审员 梁德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