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文明、王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10-13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岳行执字第154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岳行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梁绪望,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佳琦,岳阳县长湖乡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文明,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长湖乡京广村三组。

被执行人王林,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文明、王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岳行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明、王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岳行执字第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玲梅

审 判 员  程开支

人民陪审员  梁德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萍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