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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得兵申请执行谷李枘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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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08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250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关得兵,男。

被执行人谷李枘,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得兵与被执行人谷李枘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谷李枘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执行标的为2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王 永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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