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517号
申请执行人任玉美,女。
申请执行人褚运锋,男。
被执行人张小标,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美、褚运锋与被执行人张小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26558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王献文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牛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