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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美等人申请执行张小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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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03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517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517号

申请执行人任玉美,女。

申请执行人褚运锋,男。

被执行人张小标,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美、褚运锋与被执行人张小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26558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王献文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牛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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