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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加宏申请执行江文托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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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08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052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仲加宏,男。

被执行人江文托,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加宏与被执行人江文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技术室对被执行人江文托在界首市三宝博达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360万元的股权进行委托评估。因评估结论尚未作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论出具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溙堰民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王 永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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