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593号
申请执行人于初生,男。
被执行人王雅杰,女。
被执行人王世杰,男。
被执行人梁芳,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初生与被执行人王雅杰、王世杰、梁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雅杰、王世杰、梁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32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 永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