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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初生申请执行王雅杰等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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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24
【编辑日期】 2014-11-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593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593号

申请执行人于初生,男。

被执行人王雅杰,女。

被执行人王世杰,男。

被执行人梁芳,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初生与被执行人王雅杰、王世杰、梁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雅杰、王世杰、梁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32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 永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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