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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段克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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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2-24
【编辑日期】 2014-11-1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界执字第00031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界执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段克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段克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克杰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案未执行标的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行非审字第001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王 永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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