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榕行辖字第22号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吴碧华诉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吴碧华称于2014年4月25日曾向你院起诉,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立案受理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吴碧华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院对吴碧华的起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