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沙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田县均溪镇。
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祥樟,男,1973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广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