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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稳、李彩广诉李华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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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20
【编辑日期】 2014-11-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驻民一终字第237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广,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德珍,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彩广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民,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彩东,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上诉人李彩稳、李彩广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彩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书魁,上诉人李彩广的委托代理人刘德珍,被上诉人李华民的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李彩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争议的荒地是否应全部归还给李华民。李彩稳称其分家时分得孟庄岗西坡南头两块荒地1.5亩,后又开垦1.5亩,现在荒地为3亩。该事实有刘书显(李华民之兄)原审出具的证言为证。李彩广称孟庄岗2亩荒地由其开垦。该事实证人刘书显在原审开庭时也予以证明。李华民称上述荒地全部由其开垦,并提供其所在村委给其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村组分给其2.4亩荒地,其自己开垦5块荒地。但该五块荒地所在的具体位置及亩数不详,该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文德群

审判员  丁贺堂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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