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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诈骗罪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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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23
【编辑日期】 2014-11-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运中刑二终字第129号
【案例摘要】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运中刑二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别名王挺,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芮城县人。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开师,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忠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运盐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琳、李庚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忠及其辩护人郑开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忠以其女儿王某的名义在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宋某某、方某某、郭某某、王某。2012年4月29日该公司在运城日报上发布注销广告,宣布公司注销。被告人王忠在该公司成立后宣布注销前,以该公司需要验资为由采用欺骗手段多次诈骗他人钱财。

一、2012年7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范某经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忠,被告人王忠以借款为由,向被害人范某提出转账200万用于验资,后被害人将200万元转入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12年7月23日早上10时许,被害人范某到中国银行运城北城支行提取货款时,发现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上述200万元已被盐湖区法院执行局人员予以冻结。王忠隐瞒了该公司因经济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

二、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忠经老乡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杜某,王忠以开办山西绿盟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与江苏连云港赣榆县奥玛德肥业公司做化肥生意为由,急需一些验资款,向被害人杜某提出借款三十万元用以验资,被害人杜某将二十万现金付给了王忠,十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到王忠的女儿王某的账户上,经侦查证实被告人王忠未从江苏连云港赣榆县奥玛德肥业公司购置化肥。

三、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王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王忠以开办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海夏氏兰德肥业公司做化肥生意为由,急需一些验资款,向被害人刘某借款四十万元用于验资,后被害人刘某于2011年9月29日将四十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王忠提供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经侦查证实被告人王忠未从广西北海夏氏兰德肥业公司购置化肥。

四、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左某,王忠以开办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郑州百年红肥业公司做化肥生意为由,急需一些验资款,向被害人左某借款,被害人左某将十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王忠提供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经侦查证实被告人王忠未从河南郑州百年红肥业公司购置化肥。

五、2011年12月初,被告人王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某,王忠以开办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州大化肥业公司做化肥生意为由,急需一些验资款,向被害人杨某借款二十万元用以验资,后被害人杨某于2012年2月8日将二十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王忠提供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经侦查证实被告人王忠未从江苏徐州大化肥业公司购置化肥。

六、2011年12月初,被告人王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孙某,王忠以开办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润和肥业公司做化肥生意为由,急需一些验资款,向被害人孙某借款二十万元用以验资,后被害人孙某于2011年11月18日将二十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入王忠提供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经侦查证实被告人王忠未从山东济宁润和肥业公司购置化肥。

七、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王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A、吴某,王忠以入股和借款的形式骗取王某A72万元,吴某125万元,共计197万元。被害人王某A、吴某多次询问王忠将入股和借款的钱用于什么地方,被告人王忠告诉王某A、吴某将197万元全部用于购置化肥。经查,被告人王忠将197万元只从广西北海夏氏兰德肥业公司、江苏连云港奥玛德肥业公司、山东济宁润和肥业公司三家进了734440元的化肥,发往运城十二个县市区的经销商手中,被告人王忠又伙同王某、方某某、宋某某、孙某A把734440元的化肥从十二个县市区的经销商手中,以不入公司帐的手段结算部分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宗犯罪

1、被告人王忠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份其以女儿王某的名义注册了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4月29日的运城日报刊登过注销公告。2012年3月份,其以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运城鑫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20万元,到6月份时,因没有给鑫泉公司还利息,被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6月份下了支付令,其在支付令上签了字。为了借钱解决官司,其在公司注销后,在银行又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新的账户,经王某某介绍认识范某之后,其以公司验资为由向范某借款200万元,该200万元汇入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后被盐湖区法院强制执行冻结。

2、被害人范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某证实2012年7月份经王某某介绍认识王忠后,王忠告知其以王某的名义开设了“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现在和江苏人、山东人的公司做生意,对方要求看账上是否有钱,有无实力,王忠和王某某提出向其借200万元,因为王某某是其父亲的战友,其就同意了,三人谈好利息是四天六千元,谈好后其和王忠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三人一起到中国银行运城支行,调查了该公司的有无贷款、有无纠纷,核实完后王忠把他公司的印章(公章、财务章、名章)及网银的两个u盾全部抵押到其手中,其就用中国银行卡直接转账到该公司账户上200万元,银行给其出具了进账单,办完手续后王忠给其打了手续,并写明星期一(7月23日)将钱汇给其。2012年7月23日早上8点半其突然接到王忠电话,王忠说“我再给你两千元钱,你的钱先不要划走,等一会儿”,其接完电话到了银行门口,王忠身边跟随的一个人把2000元钱拿过来给了其,在早上10点钟时,其接到中国银行运城北城支行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告诉其“你给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200万元的款被法院的人执行走了”。被法院执行了1646263.8元后,王忠会计通知其把剩余353736.2元转出去。

3、证人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6月初开始给王忠担任会计,2012年6月底为方便倒账其和王忠到中国银行开了户,其知道王忠和一家叫鑫泉的贷款公司发生的经济纠纷。2011年7月左右,王忠在鑫泉公司贷款5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2分,期限两年。2012年2月份,王忠又在这家公司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其不清楚。到了2012年5月,王忠因几个月没按时支付利息,鑫泉公司起诉了他。2012年6月初,财务章和法人名章都是由其保管的,公章有时王忠保管,有时由其保管。2012年7月20日,王忠给其打电话说有200万元要进账打进账单,需要6000元的好处费,向其要了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他说钱是王某某介绍给他的。2012年7月23日其听王忠的弟弟说法院强制执行走了2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鑫泉公司人给其打电话问公司账号是多少,有没有钱,其说可能有钱要进账。后来王忠让其通知范某将账面上余额的钱转走。

4、证人马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执行过一个被执行人叫王忠的人的案件,还执行过一起申请人贾某某的案件,因为被执行人为同一人。2012年7月13日立案的,鑫泉公司的代理人孙某A给其提供的该公司账户资料。2012年7月20日给其提供的。7月23日执行了1646264元,是两起案件的总金额。2012年7月23日下午其收到范某对王忠被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在7月24日其收到盐湖区公安机关东城刑警队的立案决定书。

5、证人孙某A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鑫泉公司的法律顾问。2012年7月20日其给法院执行局提供了该公司的账号,是鑫泉公司的法人李某B告诉其的。

6、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范某父亲是战友,2012年7月19日早上9点多,王忠找到办公室要其帮他找点钱,他要验资,后其给范某打了电话,范某说在太原,之后其把范某的电话给了王忠。后来其听中行的人说王忠借范某的200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其给王忠介绍借款没有好处费。

7、王忠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其隐瞒了法院已经立案其与鑫泉公司经济纠纷的事实,从范某处借走的200万元被法院扣走164万元,其感觉后悔了,请求公安机关尽快从法院追回该款,减轻其罪责。

8、2012年10月10日盐湖公安分局给法院的公函,证明盐湖区人民法院冻结的164.6264万元,是王忠诈骗范某所得赃款,请法院将该款移交该局处理。

9、(2012)运盐执字578-2号执行裁定书、(2012年)运盐执字第579号执行裁定书。

10、2012年7月20日孙某A提供的该公司的账户。

11、2012年7月20日法院的执行笔录(委托人孙某A)。

12、2012年7月20日王忠给范某打的借条,证实王忠借到范某200万元用于打对账单。

13、2012年4月29日运城日报第四版刊登的该公司的注销公告。

14、从运城市工商局提取的企业档案信息卡。

15、被告人王忠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忠的个人基本情况。

第二宗犯罪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忠的讯问笔录,证实2011年11月中旬其从杜某处借了30万,用于在连云港市赣榆县的奥玛德肥业公司购买肥料,购进了76吨,每吨价格是3150元。后面陆续累计购进200吨,因为化肥的含量不一样,价格有3150元一吨,也有2850元一吨的。2012年2月中旬,其把这些化肥发给经销商。

2、被害人杜某的询问某王忠以开办一家公司急需验资为由骗取其30万元。2012年2月份其开始向他催要欠款,他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而且不停的变换号码。同年4月29日其在《运城日报》上看到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广告。

3、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王忠给其打的30万借条复印件一张。

第三宗犯罪

1、被告人王忠的讯问笔录,证实2011年9月29日借了刘某40万元,至今未还。这些钱其都用于购买化肥,共购进360吨,化肥已经发到除垣曲外12个县市经销商手中。

2、被害人刘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某证实2011年9月27日,王忠以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名义,以急需验资为由骗取其40万元。因为王忠一直不还钱,其就去工商部门和银行进行了解,才知道他根本没有所谓的验资这回事。2012年4月29日其在《运城日报》上看到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广告。

3、被害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及王忠给某甲

第四宗犯罪

1、被告人王忠的讯问笔录,证实2011年12月11日借了左某10万元,至今未还。这些钱其都用于购买化肥,共购进40吨叶面肥,每吨价格5000元,化肥已经发到除垣曲外12个县市经销商手中。

2、被害人左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某证实2012年12月11日,王忠以开办一家公司急需验资为由骗取其10万元。后来其催他几次还钱,他不停找各种理由一直不归还,还不停换手机号码,多次关机,其才知道被骗了。

3、被害人左某提供的王忠给其出具的10万元借条复印件一张。

第五宗犯罪

1、被告人王忠的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2月6日其以公司肥料生意需要验资和资金周转的名义借杨某钱,至今未还。这些钱其用来购进化肥120吨。

2、被害人杨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某证实2012年2月6日,王忠以开办一家公司急需验资为由骗取其20万元。后来其要,他不停找各种理由一直不归还,还不停换手机号码,多次关机。20l2年4月29日其在《运城日报》上看到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广告。

3、被害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王忠给某乙

第六宗

1、被告人王忠的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2月6日其以公司肥料生意需要验资和资金周转的名义借孙某30万元钱,至今未还。这些钱其用来购买14吨复合肥。

2、被害人孙某(2012.8.29)的询问某王忠以开办一家公司急需验资为由骗取其30万元。后来其多次催要,他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期间还多次变换电话号码,长期不在公司。去工商局查看才知道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叫王某,知道被骗。2012年4月29日其在《运城日报》上看到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广止。

3、证人黄某A的询问笔录,证实孙某用其账户给一个名为王某的账户转了20万元。

4、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王忠给某丙

5、被害人孙某20万的汇款单复印件。

第七宗犯罪

1、被告人王忠的讯问笔录,证实吴某在金果公司总共投入了127万元现金,其用35万购进了化肥;王某A在金果公司总共投入了67万元现金,其用30万购进了化肥。认可王某A、吴某A提供的十二个县市经销人员名单。

2、被害人王某A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某证实王忠以入股和借款的形式骗取其72万元。其通过王忠开的金果公司提供给高某A的肥料是假的。

3、被害人吴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某证实王忠以入股和借款的形式骗取其125万元。

4、江苏徐州百盛肥业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其公司与运城王忠没有业务往来。

5、江苏大华润田肥业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其公司没有与山西金果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6、赣榆县奥玛德肥业公司证明材料及客户来款通知单,证实其公司与山西金果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3月18日、3月24日、4月5日发生过业务,货款377240;与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关系。

7、潍坊美沃特肥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威尔斯肥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没有与山西金果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8、曲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目前没有山东曲阜科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9、山东润和肥业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其公司给山西金果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过38吨共计82840元化肥;给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过38吨共计46000余元化肥;庞振江不是其公司人员。

10、巩文市嵩峰给排水器材厂的证明材料及产品销售合同,证实其公司与山西金果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硫酸亚铁、抗旱保水剂的合同没有执行。

11、保定千禧飞合肥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其公司没有与山西金果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12、宋某A、高某A报案材料及检验报告,证明王忠的肥料是假的。

13、杨某C的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10月份开始给王忠推销化肥大约是92吨夏氏兰德调理剂,价值二十余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给王忠,玉米专用肥10吨,价值3、4余万元,直接给的王某现金。

14、牛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进了王忠约20多吨化肥,王忠给其的部分化肥是假的。

15、赵某A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丈夫安某某从未做过化肥生意。

16、郭某B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13.8吨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17、秦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12吨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18、李某D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37000余元化肥,贷款还欠他7500余元。

19、鲍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5吨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20、杨某D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帮王忠销售过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21、焦某A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5吨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22、王某C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5吨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23、许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没有经销过王忠的肥料。

24、孙某B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58000余元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25、姚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共帮王忠销售了八、九万元化肥,货款已经全部付清。

26、李某E的询问笔录及发货通知单,证实其是润和公司业务员,其给王忠发过一次化肥38吨,价值82840元。

27、情况说明一份:王某等人另案处理。

28、吴某、王某A对王忠伙同他女儿王某诈骗现金的手法和过程的说明一份。

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当庭辩称其没有以验资的名义从被害人处借款,经查,其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均已认可,且与被害人的陈述、其出具的借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其虽然当庭翻供,但并未提出合法理由及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事项,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第一宗不构成诈骗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忠确实向被害人范某隐瞒了山西绿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欠款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事实,而以该公司需验资为由向被害人范某借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忠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王忠上诉称:一、借范某200万属民事纠纷,我没有诈骗的故意;二、我与杜某、孙某共同出资创办绿盟公司,与吴某、王某A三人合作开办山西金果公司;三、左某、刘某E等人借款用于公司周转,不存在欺诈,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认为,借范某的200万是法院冻结的,被告人王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王忠与其他被害人之间是合作关系,指控被告人王忠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王忠提出借范某200万元,其主观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的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忠为解决执行案件,对被害人隐瞒了山西绿盟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将该借款存入绿盟公司帐户,致使该款项被冻结,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上诉人王忠及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他被害人之间属于合作关系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峰

审判员  高吉荣

审判员  王旭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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