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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与秦某乙赡养纠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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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5
【编辑日期】 2014-11-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运中民终字第1261号
【案例摘要】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运中民终字第1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194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乙,40岁,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

上诉人秦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与本人陈述不一致,诉状中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及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不存在。故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秦某甲的起诉。诉讼费50元,依法退回原告秦某甲。

上诉人秦某甲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对我不尽赡养义务,我告到法院他才给送了两个馍。另外7月4日被上诉人夺了我手里锄头,老婆又拿回木橼打到我身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秦某乙答辩称,我一直尽赡养义务,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平常把钱给母亲,由母亲照顾父亲。我没有殴打父亲,是父母亲发生撕打,导致母亲不敢回家居住。希望法院到我们村里调查真相。综上,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应依法维持。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上诉人秦某甲,其妻子李某姑,被上诉人秦某乙、秦某甲弟弟秦丰某某及村委会调查,查明以下事实:第一,秦某甲所诉秦某乙殴打其的事实并不存在。秦某甲因修剪家里果树与其妻子李某姑发生撕打,秦某乙从其手中夺下锄头,并不存在秦某乙殴打秦某甲。第二,秦某甲所诉的秦某乙不赡养事实不存在。秦某乙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秦某甲与妻子共同生活,因与妻子纠纷导致妻子离家,秦某甲因妻子不给他做饭而起诉到法院。儿子与儿媳都曾给秦某甲送菜送馍,并不存在不赡养。

经本院多次调解,上诉人秦某甲的家庭纠纷及吃饭问题予以解决,同时秦某甲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对儿子秦某乙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曙亮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谢冬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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