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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安民与临猗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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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08
【编辑日期】 2014-11-0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运中行终字第57号
【案例摘要】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运中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安民,1947年4月2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仲夏。

第三人:解玉民,74岁。

上列当事人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解安民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14)芮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4)芮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李月娥

审判员 胡 玮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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