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运中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安民,1947年4月2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仲夏。
第三人:解玉民,74岁。
上列当事人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解安民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14)芮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4)芮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李月娥
审判员 胡 玮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