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管锡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3-01-06
【编辑日期】 2014-11-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039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039号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管锡云,系长沙市雨花区吉湘汽配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锡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管锡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锡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代理审判员  蔡 晓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一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