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648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3303、3304、3305、3306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隆,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荣芝玩具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少隆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
审 判 员 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