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951号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北环大道科技工业区4-03ABC)。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化东。
被告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以当事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审 判 员 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