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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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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6
【编辑日期】 2014-11-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28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2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92号社区服务大楼6048室。

法定代表人何锡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审 判 员  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  曹群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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