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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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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6
【编辑日期】 2014-11-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23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2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L5栋。

法定代表人彭小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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