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宜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王某,女,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里田乡供销社宿舍。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文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文某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文某失踪。
经查,文某,女,与申请人王某系婆媳关系;文某的丈夫谢某甲已于2008年7月30日因病死亡;申请人王某是被申请人文某与谢某甲所生儿子谢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文某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二年。
2013年5月31日,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文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文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文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文某自2008年12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王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文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文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树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拾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