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法民初字第00600号
原告向以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牟必秀,女,1971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朝林,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朱天久,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中坤,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可山,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以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朱天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以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牟必秀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以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以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向以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练倍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