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旌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
负责人包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大胜
委托代理人:文成富
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冲压件厂
负责人皇甫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与安徽省旌德冲压件厂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旌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4日注销,原用以抵押贷款的财产也在生产经营中耗尽(具体见原资产清单)。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2013)旌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卫平
审判员 胡凡非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