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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吕琳与鲍正辉物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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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14
【编辑日期】 2014-10-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旌民一初字第00292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旌民一初字第00292号

原告:张吕琳,曾用名吕琳,女,1998年1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旌德县。

法定代理人:程根花,农民,系原告母亲。

被告:鲍正辉,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张吕琳诉被告鲍正辉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饶骏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饶骏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 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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