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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和胜与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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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31
【编辑日期】 2014-10-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安行初字第6号
【案例摘要】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行初字第6号

原告徐和胜,男,汉族,参农,现住安图县松江镇小沙河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亓凤国,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该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善,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和胜诉被告安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和胜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和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和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和胜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洪书颖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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