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郴民一终字第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原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邦,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流根,该村委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李太生,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梅。
委托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
法定代理人(系被上诉人邱某之母)朱小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
法定代理人(系被上诉人邱某某之母)朱小梅。
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朱小梅、邱某、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流根、李太生,被上诉人朱小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熙知,被上诉人邱某、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小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退还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蒋向京
代理审判员 谷 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