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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祝溪、林中建与李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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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09
【编辑日期】 2014-10-2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郴民一终字第580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祝溪。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中建。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小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萍。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祝溪、林中建因与被上诉人李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中建,上诉人林祝溪、林中建的委托代理人罗小伟,被上诉人李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2元,退还给上诉人林祝溪、林中建。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蒋向京

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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