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祝溪。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中建。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小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萍。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祝溪、林中建因与被上诉人李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中建,上诉人林祝溪、林中建的委托代理人罗小伟,被上诉人李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2元,退还给上诉人林祝溪、林中建。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蒋向京
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