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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与吕超英,巫山县万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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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9
【编辑日期】 2014-10-2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82号
【案例摘要】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82号

原告李明,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滕创兵(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超英,女,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商其武(系吕超英之夫,特别授权),男,汉族。

被告巫山县万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44#-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7565-1。

法定代表人吕佳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吕超英、巫山县万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交纳3311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方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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