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占,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祥永,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遂录,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秀红,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舞阳县北舞渡镇坡杨村二组。系被上诉人陈遂录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纪恩,河南省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孔祥占因与被上诉人陈遂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祥占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永、被上诉人陈遂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秀红、何纪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