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振启,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廉鹏,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举,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振启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振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宋天毅,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魏举,赵秀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