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9-29
【编辑日期】 2014-10-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卫刑初字第155号
【案例摘要】

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毕业)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卫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秋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本村康某甲介绍,以2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某某种植于卫辉市上乐村镇小河口东北角的140余棵杨树。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康某甲等三人于2014年1月28日开始伐树,至2014年1月30日案发,共砍伐杨树103棵。经新乡市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所伐的103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9.217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494.72元。

2014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卫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提取油锯一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卫辉市上乐村镇小河口村东北角被滥伐林木情况一览表,卫辉市上乐村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及卫辉市林业局分别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康某甲、王某某、康某乙、康某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王朝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鹏朝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