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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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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3-31
【编辑日期】 2014-10-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邢民申字第28号
【案例摘要】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邢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海龙,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秀莲,女,汉族,1938年6月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振兴,男,汉族,195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兴(魏俊兴),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胜银,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胜利,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胜菊,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北京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俊菊,女,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再审申请人张海龙为与被申请人孔秀莲、魏振兴、魏兴、魏胜银、魏胜利、魏胜菊、魏俊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海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时,经评估机构评估价是205958.40元,而孔秀莲与申请人成交价格是20万元,实际履行的也是20万元,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孔秀莲将诉争房屋出卖给申请人后仍在该房屋居住至百年,即便按照从房管局档案室调取的申请人与孔秀莲签订的15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来说,与评估机构评估的205958.40元相差5万元也在情理之中,申请人是按照205958.40元的评估价缴纳的税款。申请人对孔秀莲出卖房屋之前的情况一概不知,申请人购买该房屋是投资性购房、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是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所有权过户登记。孔秀莲已年近80岁,罹患肝癌晚期,除此之外她再无其他住房,申请人让其居住至“百年”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与孔秀莲房屋成交价格是20万元,但房管局档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显示,双方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15万元,孔秀莲与张海龙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依据的正是房管局存档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15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孔秀莲与张海龙2013年3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并无不妥。

综上,张海龙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海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宏平

审判员  程东湘

审判员  姚发敏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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