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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太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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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30
【编辑日期】 2014-10-2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芙执字第343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甘太宗。

被执行人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98.3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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