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甘太宗。
被执行人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98.3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