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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戚建银信用卡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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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1
【编辑日期】 2014-10-2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60号
【案例摘要】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60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沈红波。

委托代理人:褚晓鲁。

委托代理人:陈丽君。

被告:戚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戚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朱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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