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俞翠华与陈军、宋亚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9-10
【编辑日期】 2014-10-2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泰民初字第0796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泰民初字第0796号

原告俞某某,女,汉族,1965年4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叶进。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生。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生。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陈某、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进,被告陈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0年7月13日起,被告陈某总计向俞某借款34万元,后俞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催要未果。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4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我不认识俞某某,我与她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俞某将债权转让给俞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没有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事实上我不差俞某的钱,借款中的20万元是凌某某向俞某借的,另14万元是周卫国借的,是俞某叫人家出手续给我,由我再出手续给她。

被告宋某某辩称,我不知道陈某借钱,我家5个人,有4个人拿工资,家里的开支都是公婆的,不需要向人借钱。我不认识俞某某,俞某也只见过一面,我也没有在借款手续上签字。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被告陈某向俞某出具借条一份,称借到俞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4月5日,被告陈某再次向俞某出具借条一份,称借到俞某人民币14万元。2014年6月10日,俞某和原告俞某某共同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通知称,“陈某,你向俞某借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现依法规定俞某将该债权转让给俞某某,俞某某有权向你主张权利”。2014年6月13日,俞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泰兴市联盟新村79号的地址向被告陈某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邮件被退回。2014年6月18日,俞某某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俞某将对被告陈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俞某某,尽管其在2014年6月13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陈某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但邮寄地址错误,且该通知书未有人签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其他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俞某与俞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陈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俞某某直接以债权人的身份向陈某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

审判员  陈轼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萍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