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60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沈红波。
委托代理人:褚晓鲁。
委托代理人:陈丽君。
被告:戚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戚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