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余民初字第3225号
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焕忠。
委托代理人:喻明辉。
被告:魏亚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亚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全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阳益